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1號
聲 請 人 興燁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坤聰
本件原告嘉緯貿易私人有限公司與被告新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
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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