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
原 告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
訴訟代理人 趙貴賢
被 告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
訴訟代理人 吳賜村
吳雅雯
吳純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債務人異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 第540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沈柏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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