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609號
聲 請 人 廖正平
相 對 人 廖兆祥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:「下列扶養事件,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,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:一、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。二、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。三、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 件。四、關於其他扶養事件。」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 本文規定:「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。」;同法第25條並規定:「家事事件法第25 條家事調解事件,除別有規定外,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 轄。」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受扶養 權利人即相對人廖兆祥之戶籍係設於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街00號4 樓」,且其自民國106 年12月21日起即入住位於「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」之八里同仁護理之家迄今,此有 相對人戶籍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考。從而,本件相對 人於聲請人聲請時(即107 年6 月15日)之住所或居所地並 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本院並無管轄 權,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,容有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