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地區裁判認可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陸許字,107年度,14號
PCDV,107,家陸許,14,2018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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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
聲 請 人 陳憲昌
相 對 人 林雪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(2017)閩0902民初3688號民事判決,准予認可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原係夫妻關係,因感情破裂,業經大陸 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(2017)閩0902民初3688 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,於西元2018年2 月22日生效,並 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公證在案,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,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 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,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,推定為真正。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確定判決、民事仲裁判斷,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。上揭規定,以在臺灣地區 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、民事仲裁判斷,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 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,始適用之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、第74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。三、聲請人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、證明書及公證書,業經我國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,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(107 )核字第052669號、第052670號證明書在卷足稽, 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。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離婚等所為之 終局裁判,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 理,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規定,其判決內容 略以:「兩造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,現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 裂,均同意離婚,本院依法准予雙方離婚,被告未到庭,依 法缺席審理和判決,判決如下:准許原告林雪卿與被告陳憲 昌離婚。」經核上開判決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之情形。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 定判決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

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敏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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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