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
原 告 林欽萬
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
複 代理人 蔡承恩律師
被 告 林孫美真
陳林秋鶯
林春燕
林欽勝
林秀琴
林欽發
陳瑋彤
林彩蓮
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之判
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六關於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、權利範圍全部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道段000地號、權利範圍全部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又家事非訟 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黃大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