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07年度,9號
PCDV,107,家繼簡,9,2018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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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
原   告 陳嵐安
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
被   告 劉家聲
      李陳愛珠
      陳祥安
      陳慧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准將兩造被繼承人江秀英所遺如附表之遺產,按兩造每人各五分之一比例,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每人各五分之一比例各別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劉家聲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2項規定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兩造的聲明與陳述:
(一)原告的聲明如主文所示,其陳述略以:
兩造之母親即被繼承人江秀英,於104年7月12日死亡,遺留 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其繼承人為兩造共五名子女。因兩造 迄今無法協議分割遺產,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 遺產,並按兩造每人各五分之一應繼分比例,分割為分別共 有等語。
(二)被告劉家聲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聲明陳述。
(三)被告李陳愛珠陳祥安陳慧珠三人均到庭表示:同意原告 的訴訟請求。
被告陳慧珠補充陳述:被告劉家聲與其他兄弟姐妹是同母異 父,目前在越南工作而無法回台灣,在電話中已同意原告的 訴訟請求。
三、本院心證:
(一)原告主張的事實,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暨應繼分比例表 各一件、兩造及其等被繼承人的戶籍資料多份、被繼承人 的郵局帳戶最近資料影本一份、被繼承人的華南商業銀行 存款開戶查詢資料影本一份、被繼承人的遺產稅財產清單 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為證。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郵局有 關被繼承人的郵局存款資料,經郵局函覆在卷。除被告劉 家聲未到庭表示意見外,其餘被告均同意原告的請求主張



。是以原告主張應可採取。
(二)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: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」。從而,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江秀英之遺產 即附表之存款,為有理由。因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的子女, 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,應繼分平均,是以兩造共五 人的應繼分各為五分之一。本院爰按兩造應繼分比例,即 兩造每人各五分之一比例,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。四、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,原告始提起訴訟,兩 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 定,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,故本院認 為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(每人各五分之一 )比例負擔,始為公平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
法 官 黃惠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冠宇
*附表:被繼承人的遺產:
1、三重正義郵局帳號2441011-0199066,存款新台幣13095元及 利息。
2、三重正義郵局劃撥帳號,存款新台幣500元及利息。3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171200324355,存款新台幣18573元及利 息。
4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171260151468,存款新台幣30萬元及利息 。
5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171260165445,存款新台幣10萬元及利息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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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