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7年度,748號
PCDV,107,司聲,748,2018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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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748號
聲 請 人 倪伯瑜 
相 對 人 謝佩君 
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:相對人(即債權人)與聲請人(即債 務人)間假扣押事件,經本院107年度司家全字第13號裁定 准予在案。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並經本院107年 度司執全字第421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,惟相對人於對聲請 人財產假扣押後,迄未起訴。為此,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 人起訴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全 字第421卷及本院刑事、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附卷為證。從 而,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。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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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