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1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朱定國
劉素純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黃明臣
郭天慧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依鈞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72 9 號假扣押裁定,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,惟相對人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72 9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,業據調 閱假扣押卷查明屬實,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,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7 年9 月6 日北院忠文查字第 1070005349號函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7 年9 月11日桃 院豪文字第1070101713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 稽,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