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7年度,1985號
PCDV,107,司繼,1985,2018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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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繼字第1985號
聲 請 人 賴忠明
聲 請 人 陳蕭雪麗
聲 請 人 陳建名
聲 請 人 陳鈺華
聲 請 人 陳怡君
聲 請 人 陳慧萍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雲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。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 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 第5 條亦著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劉雲亭死亡時設籍住所係在嘉義縣○○鄉○ ○村00鄰○○○00號,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院並 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 於法尚有未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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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