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簡聲字,107年度,199號
PCDV,107,司簡聲,199,201809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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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代 理 人 李毓倫
相 對 人 吳瑞宏
      吳林秀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 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。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 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 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非訟事件 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: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意思表 示之通知,惟因相對人之戶籍址地設於新北市鶯歌區戶政事 務所而無法送達,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 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:相對人業遷戶籍址地至桃園市楊梅區,是依上開規定 ,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並無 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30條第 2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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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