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26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呂牧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,及
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相對人(即借款人) 呂牧寒於民國(以下同)94年3月
2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
11萬元整,約定利率以12.88 %固定計算,借款期限自94年
3月28日起至97年3月28日止;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
書可稽。詎料借款人貸款以來竟只繳付一期款項,僅繳付本
息至94年4月27日止,履經催討仍未清償,迄今尚結欠聲請
人借款本金107,481元整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。爰本案借
款已到期(即97年3月28日),借款人呂牧寒業已喪失其期
限利益應即清償,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、利息
與違約金。
二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、貸款總約定書、放款帳務明
細、轉催呆查詢單、戶籍謄本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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