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7116號
PCDV,107,司促,27116,2018092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1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債 務 人 歐陽鳳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  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 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  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  。
  (二)債務人歐陽鳳菊前於民國92年6月20日,依據與聲請人
  簽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100,000元
  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27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
  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106年12月27日日起至清償日
  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
  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
  應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
  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
  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