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7115號
PCDV,107,司促,27115,2018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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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711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債 務 人 張志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民國10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  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 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  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  。
  (二)債務人張志濤前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  幣(以下同)53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
  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
  人尚積欠聲請人219,598元,及自民國107年3月10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
  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
  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
  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
  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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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