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816號
PCDV,107,司促,26816,2018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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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6號
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
代 理 人 華祥任
債 務 人 陳宥霖(原名:陳威利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壹萬零伍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  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
  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 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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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