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765號
PCDV,107,司促,26765,2018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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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6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黃文彬(即黃坤誠之繼承人)
法定代理人 阮燕蘭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坤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  新臺幣(下同)肆萬元,及其中叁萬捌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
  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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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