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723號
PCDV,107,司促,26723,2018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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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何曉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何曉萍於民國91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  0元,約定分025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  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 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  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190,773元正未給付
  ,(其中46,868元為本金, 143,905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
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何曉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191
  006912792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264,893元正未給
  付,其中62,727元為消費款;202,16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672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何曉萍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62727 │     │9月1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何曉萍 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46868 │     │9月1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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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