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何曉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何曉萍於民國91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0元,約定分025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190,773元正未給付
,(其中46,868元為本金, 143,905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何曉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191
006912792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累計264,893元正未給
付,其中62,727元為消費款;202,16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672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何曉萍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62727 │ │9月13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何曉萍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46868 │ │9月13日 │ │算之違約金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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