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9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債 務 人 黃仕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玖仟柒佰柒拾肆
元,及其中柒萬陸仟肆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仕暐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
發予( 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
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,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 計算
利息及依契約約定請求約違金。
(二)債務人黃仕暐至107 年9 月1 日止共消費新臺幣(下同)
76,403元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
79,774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 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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