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637號
PCDV,107,司促,26637,2018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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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37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陳信華
債 務 人 許世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叁萬陸仟肆佰叁
  拾叁元,及其中玖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
  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
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玖萬肆仟玖佰捌
  拾捌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
  三個月為上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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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