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22號債 權 人 懌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梅債 務 人 胡慧君即久鼎工程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務人胡慧君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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