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589號
PCDV,107,司促,26589,2018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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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8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易維信
債 務 人 易振輝
債 務 人 林玉玲
一、債務人易振輝易維信林玉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肆拾陸萬零柒佰貳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易維信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易
  振輝與林玉玲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,
 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532992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
 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
  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 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
 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
  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
  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
  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  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詎債務人易維信自107年04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
  務,迄今尚欠460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
  務人易振輝林玉玲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  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 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658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易振輝、易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2.15│
│  │460727│維信、林玉│3月3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玲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易振輝、易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60727│維信、林玉│5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玲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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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