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59號
債 權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
債 務 人 王浩權
債 務 人 林子翔
債 務 人 林國仁
債 務 人 林言真
債 務 人 林祺淯
債 務 人 陳威宇
債 務 人 張瓊之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中關於債務人林國仁、林言真、張瓊之間應負連帶
給付義務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。
二、如債務人林國仁、林言真、張瓊之間並無連帶給付之法律依
據者,請另依各債務人間各別連帶責任之情形更正本件聲請
標的之內容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