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10號
債 權 人 劉星照
債 務 人 李剛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