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7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陳紹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紹翔於88年12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1,379,829元整
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
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6173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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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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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紹翔 │及自起息日9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53989 │ │年12月14日起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至民國104年8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31日止按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息百分之20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算之利息,及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01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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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紹翔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74170 │ │8月2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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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3│新臺幣│陳紹翔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6.5│
│ │357910│ │8月2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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