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057號
PCDV,107,司促,26057,2018091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5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李峻維
債 務 人 郭景洲即鈺婷首飾寶石行
債 務 人 郭景宗
債 務 人 郭梅菊
一、債務人郭景洲即鈺婷首飾寶石行郭景宗郭梅菊應連帶向
 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五計算
  之利息,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