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5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李峻維
債 務 人 郭景洲即鈺婷首飾寶石行
債 務 人 郭景宗
債 務 人 郭梅菊
一、債務人郭景洲即鈺婷首飾寶石行、郭景宗、郭梅菊應連帶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五計算
之利息,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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