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0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陳詩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1.緣相對人陳詩傑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卡( 帳號:4311780244049865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、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
自民國107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19日
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0元。已
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
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
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
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
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
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
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
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
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
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 五) 掛失手續費
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
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( 七) 補送
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2.緣相對人陳詩傑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
信用貸款( 帳號:4636705716425978) 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107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19
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94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250
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
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
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
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600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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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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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詩傑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8708元│1780244049│08月 20日 │ │ │
│ │ │865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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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詩傑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10967 │1780244049│08月 20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865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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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4│新臺幣│陳詩傑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六點│
│ │481831│6705716425│08月 20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978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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