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6001號
PCDV,107,司促,26001,2018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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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0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陳詩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1.緣相對人陳詩傑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   卡( 帳號:4311780244049865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、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
   自民國107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19日
  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0元。已
  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   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
   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
   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
   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
  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
   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
   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
   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
  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
   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 五) 掛失手續費
   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
   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( 七) 補送
   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  2.緣相對人陳詩傑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
   信用貸款( 帳號:4636705716425978) ,詎相對人逾期未
   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暨自民國107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19
  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94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250
   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   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
   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
  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
 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
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
  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600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詩傑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8708元│1780244049│08月 20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865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詩傑 431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10967 │1780244049│08月 20日 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865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陳詩傑 463│自民國 107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六點│
│  │481831│6705716425│08月 20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978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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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