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7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
債 務 人 林曜偉即林朝業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林諭辰即林朝業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林子真即林朝業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呂粉即林朝業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朝業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
壹拾萬陸仟玖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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