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97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務 人 吳秋真
債 務 人 謝承軒
債 務 人 謝秉學
債 務 人 謝宛庭
一、債務人吳秋真、謝承軒、謝秉學、謝宛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謝永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
捌萬捌仟叁佰肆拾元,及其中叁拾叁萬陸仟叁佰貳拾元自民
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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