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438號
PCDV,107,司促,25438,2018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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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38號
債 權 人 李源和
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
債 務 人 彭國豪
一、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
  下同)貳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  上開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
  額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
  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彭國豪給付之。
  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彭國豪如不同意本件應
  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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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