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398號
PCDV,107,司促,25398,2018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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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9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邱柏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貳仟零伍拾元,
  及其中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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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