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321號
PCDV,107,司促,25321,2018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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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2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吳啟良
債 務 人 蕭貞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零陸元,及其中
  叁萬伍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
 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
  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 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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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