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293號
PCDV,107,司促,25293,2018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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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93號
債 權 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務 人 洪士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
  伍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,延滯第三個
 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
  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陸仟壹佰零壹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
  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
  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。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 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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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