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92號
債 權 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務 人 楊汶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壹仟陸佰陸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
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
當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零捌佰叁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
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
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。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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