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289號
PCDV,107,司促,25289,2018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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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8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蓮天翔
債 務 人 廖仁杰
債 務 人 薛紅蝦
一、債務人廖仁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零叁萬捌
  仟貳佰柒拾陸元,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。
 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則由債務人薛紅蝦給付之
  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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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