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205號
PCDV,107,司促,25205,2018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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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0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邱千滋
債 務 人 邱稔耀
債 務 人 顏明玉
一、債務人邱千滋邱稔耀顏明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玖萬捌仟零伍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邱千滋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
  債務人邱稔耀顏明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
  上學生就學貸款】5筆,共計新臺幣24萬1,638元整。並約定
 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
 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
 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
  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
  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、詎債務人邱千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
  ,尚欠本金新臺幣9萬8,05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
  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邱稔耀
  顏明玉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
  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  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520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千滋、邱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98050 │稔耀、顏明│4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玉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千滋、邱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98050 │稔耀、顏明│5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玉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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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