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177號
PCDV,107,司促,25177,2018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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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7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周柏成
債 務 人 亞曼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
債 務 人 邱謙智
債 務 人 邱陳秀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貳萬壹仟玖
  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
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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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曼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