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務 人 史瑞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柒拾貳元及新臺幣
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「建華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95年11月13日合併,並更名為「永豐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此合先敘明。
(二)1、相對人史瑞華於民國91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申請
自存款帳戶內以新臺幣89萬為額度,陸續透支借款,利率約
定依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.375%機動調整按月計付,即年息8%
,期間民國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1月31日止,屆期仍可續留
已使用部分,立有MMA投資管理帳戶循環動用額度同意書,
並同意適用於所簽立理財型房貸相關契約條文。
2、嗣又於民國93年11月10日申請借款新臺幣43萬元整,利
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2期0%利率,自第13期依房屋貸款指標
利率加碼年率2%機動按月計付,即年息4.01%。
(三)上開借款因其他房貸等借款未依約償還,併入95年執
字第42779號強制執行,惟經沖抵後尚有欠如附表等債務,
計本金552,61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未還,覆經催討,迄未
清償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契約書、帳務、更名函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8% │
│ │390072│ │8月23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│自民國09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4.01% │
│ │162539│ │1月0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6% │
│ │390072│ │8月23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│自民國09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802% │
│ │162539│ │1月0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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