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5098號
PCDV,107,司促,25098,2018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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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務 人 史瑞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柒拾貳元及新臺幣
  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「建華商業銀
  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95年11月13日合併,並更名為「永豐商
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此合先敘明。
  (二)1、相對人史瑞華於民國91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申請
  自存款帳戶內以新臺幣89萬為額度,陸續透支借款,利率約
  定依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.375%機動調整按月計付,即年息8%
  ,期間民國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1月31日止,屆期仍可續留
  已使用部分,立有MMA投資管理帳戶循環動用額度同意書,
  並同意適用於所簽立理財型房貸相關契約條文。
  2、嗣又於民國93年11月10日申請借款新臺幣43萬元整,利
  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2期0%利率,自第13期依房屋貸款指標
  利率加碼年率2%機動按月計付,即年息4.01%。
  (三)上開借款因其他房貸等借款未依約償還,併入95年執
  字第42779號強制執行,惟經沖抵後尚有欠如附表等債務,
  計本金552,61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未還,覆經催討,迄未
  清償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  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釋明文件:契約書、帳務、更名函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 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8%    │
│  │390072│     │8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 │自民國09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4.01%   │
│  │162539│     │1月0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 │自民國09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6%   │
│  │390072│     │8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史瑞華  │自民國09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802%  │
│  │162539│     │1月0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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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