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8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陳水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捌仟叁佰叁拾柒
元,及其中捌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
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
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