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7號
債 權 人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
債 務 人 王文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仟陸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
算之利息,及已發生未清償之利息參佰玖拾柒元。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