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4967號
PCDV,107,司促,24967,2018091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7號
債 權 人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
債 務 人 王文龍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以債務人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村00號2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
 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。
二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