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4966號
PCDV,107,司促,24966,2018092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6號
債 權 人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
債 務 人 蘇政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肆仟柒佰柒拾貳
  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