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4964號
PCDV,107,司促,24964,201809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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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
債 權 人 板橋區自強新村第六分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
債 務 人 張有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叁仟柒佰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計算之利息,及前未清償之利息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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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