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3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劉志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叁仟陸佰陸
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陸仟捌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七計
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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