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4201號
PCDV,107,司促,24201,2018090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201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潘威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元,及自支
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
  哥大門號為0985272584之小額付費服務,透過債權人代扣付
  款購買app、遊戲點數、貼圖等商品。
  二、惟債務人於106年09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(附件帳
  單),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
  4,980元(附件明細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