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8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債 務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零叁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7922675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7年07月止,共
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,603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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