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魏中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貳仟貳佰陸拾壹
元,及其中陸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
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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