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3915號
PCDV,107,司促,23915,2018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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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15號
債 權 人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軒詣
債 務 人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呂李絹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叁仟壹佰零
  陸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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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