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尤志田
債 務 人 祥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貴花
債 務 人 林佳貞
一、債務人祥邦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
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超過九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對債
務人祥邦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
務人林佳貞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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