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
債 權 人 陳素雅
債 權 人 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春霖
債 權 人 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
債 權 人 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春霖
前列陳素雅、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、
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債 務 人 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
債 務 人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
債 務 人 鄭羽良
一、債務人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
(下同)叁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元,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一
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
(下同)壹佰萬元,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
(下同)參佰肆拾肆萬元,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六
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貳萬元,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七
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(下
同)伍拾陸萬伍仟零伍拾元,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八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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