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1291號
PCDV,107,司促,21291,2018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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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9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翁祥鈞即蘇庭婕之繼承人
法定代理人 翁鴻昌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庭婕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  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,及其中捌萬伍仟貳
  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  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
 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 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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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