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20606號
PCDV,107,司促,20606,2018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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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0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黃柏崴
債 務 人 許秀霞
債 務 人 黃豊翔即黃進榮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黃韻陵即黃進榮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黃豊翔黃韻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進榮之遺產範圍
  內與債務人黃柏崴許秀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
  )壹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請求之原因、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:債務人之一即借款
   人黃柏崴前就讀格致高中期間,邀案外人黃進榮(民國99
   年6 月1 日歿)、債務人許秀霞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
   借最高額度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,債權
   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,總金
   額為180,106 元,依放款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應於本教育
   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
   一年之次日,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、參與教育實習者,
   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
   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。
(二)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: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
   率,係按年率3.45% 計算,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臺灣郵政股
   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.
   05%計算,並依臺灣郵政每年二月、五月、八月、十一月
   一日公告之「臺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」,
   每三個月調整一次:嗣後,政府如修訂本貸款之計息標準
   時,自政府規定之應施行日起,本借款改按新計息標準予
   以計息,目前利率為年息1.15%。
(三)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、違約金之請求基礎、計算方
  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:
  ⒈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依放款借據之約定,除願就
   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
   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   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  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  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   十計付違約金;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
  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
   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
   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
  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
   十(逾期6 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
   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)計算。
  ⒉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
   還本金時,依放款借據之約定,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
   告,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  ⒊查債務人自106 年12月1 日預定收息日(即借款人應於10
   6 年12月1 日前繳納106 年11月1 日至106 年11月30日之
   本息,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,則自應繳款日即106 年11月
   1 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)起便未清償,全部債務視為
   到期,尚積欠本金167,871 元暨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
   債權人業於107 年4 月23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
   列催收款項,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
   日加計年率1 %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.15%,違約金部分則
   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,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、所示。
(四)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:至於案外人黃進榮(99年6 月1 日
   歿)、債務人許秀霞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,依放款借
   據之約定,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五)關於債務人黃豊翔黃韻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進榮之遺
   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:查案外人黃進榮於99年
   6 月1 日去世,經向其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
   情形,無人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,則債務人黃豊翔
   、黃韻陵黃柏崴(兼借款人)、許秀霞(兼連帶保證人
   )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進榮之遺產範圍內,對於其所積
   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五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2060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秀霞、黃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民國107年4│年息1.15%   │
│  │167871│柏崴、黃韻│1月1日起  │月22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陵、黃豊翔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7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秀霞、黃│自民國10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67871│柏崴、黃韻│2月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陵、黃豊翔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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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